在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领域,“违建”即违法建设的认定与处置,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临近2025年这个关键节点,一个专业性问题浮出水面:对违法建设的认定与处理,其土地基础数据究竟应当依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简称“三调”)成果,还是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调”)成果?这不仅是一个技术参照的选择题,更是一个涉及法律适用稳定性、行政管理连续性以及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法律议题。
必须厘清“二调”与“三调”的法律定位与关系。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9年12月31日,其成果在过往十余年间已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执法(包括违建认定)的核心基础数据依据。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是“二调”之后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成果更为全面、精准地摸清了我国国土利用现状,自2021年起已逐步应用于各级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从法律和政策趋势看,“三调”成果正稳步取代“二调”成果,成为各项管理工作的新底板。

针对2025年发生或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其认定基准应当如何选择?核心原则在于“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依据。违法建设的“违法性”,体现在其违反了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而判断其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是否擅自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等,都需要一个法定的、现势性的国土调查成果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到2025年,我国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预计将基本建立并实施,其编制与实施的底图底数,毫无疑义将是“三调”成果及其后续的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以2025年为时间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执法机关在查处违建时,首要的、根本的土地利用现状认定依据,必然是“三调”成果。沿用已过时、可能与现状严重不符的“二调”数据,缺乏法律与事实支撑。
这并非全然否定“二调”历史数据的作用。在处理某些历史遗留的违法建设问题时,若涉案建设行为发生在“三调”标准时点之前,甚至追溯到“二调”时期,为了准确还原历史原貌、判断行为发生时的土地状况,可能需要调取并参考当时的“二调”成果作为历史证据之一。但这属于事实调查的追溯环节,与作为当前行政处罚和处置决定的现行基准是两个不同概念。对于2025年新发生的违建行为,其认定的现状基础必然是“三调”;对于历史违建,则需根据行为发生时间,对应查找当时有效的调查成果作为背景参考。
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对于2025年及以后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在涉及土地地类、权属、范围等事实认定上,应当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其后续更新数据作为法定和主要的依据。这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确保管理数据现势性与精准性的必然要求。相关行政相对人也应密切关注以“三调”为底图的国土空间规划,确保自身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许可,避免因信息滞后而产生法律风险。法律的实施依托于准确的事实,而“三调”正是提供这份精准国土底图的新时代答案。